菏教语字〔2011〕6 号
关于做好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普通话
培训与测试的通知
各县区教育局、开发区社会发展局,各中等职业学校,市直各学校:
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、《山东省教育厅、山东省文明办、山东省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》(鲁教语字〔2005〕1号)和菏泽市《关于迎接山东省二类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》(菏语委字〔2011〕1号)精神,加快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普通话应用水平,迎接明年省对我市进行的语言文字评估工作,现就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培训测试的对象
全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,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在职工作人员都应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,普通话等级水平应达到规定等级标准。对50岁以上的工作人员,不做硬性规定,但鼓励参加培训并提高普通话应用水平。2003年6月15日以后已取得普通话合格证书并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可免予测试。
二、测试内容与形式
(一)测试内容 根据《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纲要》和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》要求,主要培训测试以下四方面内容:
1.读单音节字词100个(100个音节),10分;
2.读多音节词语(100个音节),20分;
3.朗读短文(短文前400音节),30分;
4.命题说话(说满3分钟),40分。
(二)测试形式为人工测试或计算机智能测试两种方式。
(三)测试过程全部录音上报省语委办,成绩达一级乙等以上者须经省语委办审查确认。
三、等级标准要求
根据《山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〉办法》,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:教师的普通话等级标准为不低于二级乙等,其中语文教师、英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,普通话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,学校管理人员应不低于三级甲等。
教育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三级甲等,其中教师身份的事业编制人员普通话不低于二级乙等,其中语文、外语教研员普通话不低于二级甲等。
注:凡是有普通话证的教师,下午将证书复印件一份交到办公室。